《安溪县城区道路地下管线养护及施工开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城区道路地下管线养护及施工
开挖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安溪县城区道路管理水平,做好精细化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养护及施工开挖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安溪县城区道路范围内包含雨水、污水、给水(包括村民自接水源)、公安监控、交通信号灯、供电、移动、联通、电信、广电、铁塔、燃气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检测维修、运行维护以及因管线建设、抢修等开展的道路施工开挖活动。国防工业、军事、铁路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地下管线养护及施工开挖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分工负责、安全优先、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以减少对城市道路和市民生活的影响。
(四)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数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五)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养护和运行维护工作。
二、管理办法
(六)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地下管线日常养护工作。依附在城区道路上的各类管线及其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依附设施的管养、维修,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养护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七)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加强管线安全管理。在城区道路(含辅道和绿化带)进行挖掘、钻探、顶管、打桩等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均应提前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加入“安溪城区管线协调群”,通报所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组织所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现场安全交底。对于涉及燃气管道的施工开挖项目,应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的《福建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闽建〔2024〕7号)相关要求,与燃气部门(县燃气中心)提前对接,做好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八)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管线规划和建设计划,各有关部门统筹联合审批工作。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结合现状管线情况及实际使用需求,提前做好地下管线规划工作(避免用“空中飞线”替代),并将近期建设计划(半年以内准备实施)上报至各有关部门报备(报备表详见附件1),报备周期为半年一次(每年度的1月份和7月份)。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结合各单位近期建设计划统筹涉及道路开挖的审批工作,需开挖施工的联合审批,做到“一并申请、一并施工”。涉及城区市政道路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涉及国省干道的由公路安溪分中心负责;涉及乡镇道路的由各属地乡镇负责;涉及占道施工或交通管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办理。
(九)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新改扩建道路的所需管道配套设施跟进工作。在城区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道路过程中应综合地下管线布置,应埋尽埋或预留管线埋设管道,避免二次开挖、也不得出现或保留“空中飞线”。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区道路在交付使用5年内不准再挖掘,大修后的城区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再挖掘;
1.方案设计时。项目业主组织各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方案会审,必要时一同踏勘现场。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和规划条件,进行地下管道埋设方案设计,尤其需提前考虑横穿道路的管道(不得以“空中飞线”替代或保留“空中飞线”),并在限期内将管道埋设设计方案正式稿加盖公章提交至项目业主,如未提交、视为无需埋设。由项目业主对地下管线进行统筹设计,确保各管线布置科学、合理。
2.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和协调会,协调项目建设和各地下管线预埋工作的有序配合。各产权单位根据管道埋设方案提前采购管道和检查井等管道设施。
3.路基成型前。项目业主在现场满足管道埋设条件前一周,需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踏勘现场,做好现场施工交底工作。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严格根据现场施工安排,做好“工料机”准备,准时进场、按时完工,不影响整体施工进度。地下管道施工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
4.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进行验收,对存在问题的地下管道设施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验收后各有关单位做好移交手续,各产权单位负责管道设施日常维护工作。
(十)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挖掘城市道路前的审批工作。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安溪县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安政综〔2023〕90号)要求,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签发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且严格按照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的《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闽建城〔2023〕5号)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涉及国省干道的审批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办理审批)应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一起踏勘现场,做好地下管线物勘探工作,注意避让原有管线。在需开挖位置500米范围内,如需埋设管道的产权单位应一并申请、一并施工,同一审批位置(500米范围内)3年内(自开挖位置完成修复起之日起计算)禁止重新申请开挖。(涉及国省干道的严格按照国省干道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应急抢修备案手续工作。埋设在城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检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0595-2600388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595-23232062)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应急抢修备案手续详见附件2)。对于涉及燃气管道的应急抢修项目应同步告知燃气部门(县燃气中心),做好燃气管道保护措施。
(十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窨井盖的管理,在窨井盖及井壁上标明产权单位、窨井用途和行业标志,做到信息可追溯;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1.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3.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4.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5.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6.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三、法律责任
(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权、管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
附件1
城区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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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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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时间 施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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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单位 主要负责人 |
(签名) |
报备 单位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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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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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埋设管道位置及需开挖范围(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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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 意见及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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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部门 意见及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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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报备周期为报备时间之日起6个月;
2.拟埋设管道位置需精确到具体道路,需开挖范围需明确起终点和需开挖面积(包括长和宽),可附页补充;
3.报备表一式三份,报备单位、道路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城区地下管线应急抢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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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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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 |
(盖章) |
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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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 主要负责人 |
(签名) |
现场联系人 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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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位置 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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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抢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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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恢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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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需在应急抢修后24小时内提交备案表;
2.备案位置需精确到具体道路并尽量精确;
3.事由和应急抢修措施应补充现场照片,可附页。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