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筹设达到设置标准,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安溪县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书;
2.安溪县民办幼儿园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依法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
3.安溪县民办幼儿园设立申请表;
4.安溪县民办幼儿园办学章程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6.办学场所建筑质量证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委托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可查询到的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
7.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审验合格证明。
8.其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县教育局应在收到申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上述有关材料后正式受理,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发〔2019〕72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41号)等文件精神,由县教育局联合属地乡镇政府,对申办的幼儿园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由县教育局发给批文和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批准设立的,给予说明理由。
-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审批管理的通知2026-02-1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