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泉州安溪某建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来源 :安溪生态环境 时间:2026-05-09 11:59 浏览量:

01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访投诉件现场核查时发现:泉州安溪某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未生产,混凝土运输车辆冲洗、设备冲洗及搅拌场地冲洗废水配套的三格沉淀池液位较高,第三格沉淀池内有一根黑色PVC管深埋于围墙外地瓜园地下直通于双溪河岸,管道未排水,但该管道入河排污口下方河道积存白色残留物,经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该管道经由第三格沉淀池直接连通至双溪河道,生产废水通过该管道外排至双溪。根据项目环评文件要求,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及设备清洗,或用于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道路等的洒水抑尘、路面养护等不外排,但检查时沉淀池内未见抽水回用设备。该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相关裁量基准的规定,初步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9万元。

鉴于该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涉案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减少罚款2.13万元。2025年8月27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6.87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于2025年9月18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应当对该公司实施查封、扣押。但鉴于该公司于2025年6月29日(24小时内)完成暗管排放口封堵,并安装抽水回用设施,已落实整改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03启示意义

1.企业违法代价沉重,主体责任警示鲜明。本案中,涉事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污染物,最终不仅面临高额罚款,相关负责人亦被依法行政拘留,教训深刻,代价惨痛。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直接惩戒,更警示企业必须引以为鉴,主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执法联动效能凸显,威慑力度显著提升。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紧密协作,构建高效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移送行政拘留等多种手段,形成全链条执法惩戒闭环。这种模式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有效突破单一执法手段的局限性,显著增强执法穿透力与威慑力,有力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整体效能。

3.柔性执法刚柔并济,三重效果协同实现。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对企业作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从轻处罚的决定,彰显了执法的温度与包容。此举并非放松监管,而是精准契合并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在坚守法律底线与助力企业合规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生动践行了生态环境执法“刚柔并济”的理念,成功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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