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步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的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1-29 18:08 浏览量: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福建调研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市关于闽台乡建乡创融合发展工作要求,立足安溪作为台胞重要祖籍地的独特优势,探索开展省级闽台乡建乡创连片提升项目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引入台湾团队开展驻村“陪护式”服务,助力我县乡村振兴,促进两岸融合发展。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村〔2022〕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以闽台乡建乡创合作为抓手助力乡村振兴和两岸融合的指导意见》(闽建村函〔2023〕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村〔2022〕14号)文件精神。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会同县委台办。

  参与单位: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全县24个乡镇。

  (二)意见征求情况

  县住建局已向相关县直部门及24个乡镇征求意见建议,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同步征求县工商联、企业家联合会、青建协以及部分台湾团队等单位意见建议,其中县直部门及乡镇征求三轮意见建议,共收到17条修改意见、建议,采纳10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2条。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2025年11月18日形成《关于进—步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提请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2025年11月25日,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公平性竞争审查,出具了“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的意见。

  2025年11月20日形成《关于进—步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5年11月25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经审查,无法律意见。其他专业问题,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的意见。

  县住建局采纳了审查意见,将《关于进—步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关于进—步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于2025年12月5日经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6年1月29日,经刘永强县长签署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主要依据《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参考其他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进行实施意见的制定,包含正文和2个附件。正文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与政策支持两大方面,2个附件分别是安溪县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工作任务清单、安溪县闽台乡建乡创工作专班。

  (二)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二(四)支持发展高标准民宿。积极引入台湾团队、台湾青年参与民宿活化运营等产业,对成功创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级别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9 号)第二条第5点;《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促进旅游民宿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四政策扶持:旅游民宿经核验准予开业后,对于经营较好,特色突出,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级别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2.二(七)简化乡建乡创项目采购流程。针对政府购买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指台湾团队服务费用)以下的,可采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选有经验的台湾团队。

  主要依据:《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第三章支持政策第9条“政府购买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合同金额100万(指台湾团队服务费用)以下的,可采取竞争性磋商等合适方式优选有经验的台湾团队。”

  3.二(十二)1.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县级成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溪县闽台乡建乡创工作专班(见附件2),主要负责抓好闽台乡建乡创项目的策划、实施与资金保障,定期汇总进展、收集并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定期一线督导,总结经验、宣传优秀案例,引导两岸优质团队联合互补,提升合作成效。各相关单位协调做好项目和台湾团队对接、申报补助、落地跟踪等事宜,督促上级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和支付,不截留、不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存在补助资金滞留且未整改到位的乡镇,不得申报新的财政补助资金。

  主要依据:《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程序及时下达、及时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存在补助资金滞留且未整改到位的县乡,不得申报新的财政补助资金。

  4.二(十二)4.配套人才安居政策。落实台胞及其配偶、子女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台胞子女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同等入学待遇和就近入学便利。在闽台湾同胞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台商子女享有与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落实台胞租房、住房优惠政策,全县每年统筹50套住房,提供给来闽就业创业台湾青年免费租住。对在我县成立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或台胞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与我县乡村(社区)签约合作并实际开展驻村“陪护式”服务的闽台乡建乡创台湾团队按照“一事一议”纳入人才大厦入住Ⅳ型保障对象,每个台湾团队给予申请一套人才大厦公寓。

  主要依据:《中共安溪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关于闽台乡建乡创台湾团队申请“一事一议”人住人才大厦的报告》(安委台〔2025〕13号),已一事一议研究通过。

  (三)重点阐述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依据《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辖区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工作,拟定配套政策措施。结合安溪县实际,拟定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有效期限

  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止,有效期2年。

  五、适用范围

  在安溪县行政区域内,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国有企业等引进开展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的台湾团队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适用本实施意见。

  六、名词解释

  一是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指借鉴台湾社区营造经验,鼓励引导台湾团队根据乡村环境整治、产业培育、文化创意和活化运营等各类乡村振兴项目需求,提供专业服务,并实施驻村“陪护式”服务。

  二是台湾团队,指具有台湾社区营造经验的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大陆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或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具备乡村建设、乡村文创、活化运营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

  七、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住建局

  联系电话:0595-2323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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