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省、直辖市应当制定并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征地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等进行重新公布,制定了《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
1.征求意见对象: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
2.征求意见方式:2026年8月22日至9月1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9月1日,书面征求各乡镇政府及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3.反馈及采纳情况:未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
4.争议焦点:无。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2026年9月3日,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无修改意见。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通知》经县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6年9月24日由县领导签发,于2026年9月24日印发,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自然资源厅部署,对到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开展重新公布,维持原有补偿标准不作调整。
主要制度:一是划分Ⅰ、Ⅱ、Ⅲ3个征地区片,分别确定4.2万元/亩、4.1万元/亩、3.95万元/亩补偿标准;二是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三是设定各类地类调节系数,按区片地价结合调节系数计算补偿;四是规范新旧政策衔接,设置过渡期,明确施行日期、三年有效期,废止旧文件安政地〔2023〕183号;五是明确政策解释主体。文件编制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低风险,已备案)、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及乡镇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未收到公众意见,各单位均无异议。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和依据
1.《通知》第一点“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第一点和第二点。
2.《通知》第二点“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3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4.2万元/亩、Ⅱ级区片4.1万元/亩、Ⅲ级区片3.95万元/亩,具体见附件1。”。
主要依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第一点。
3.《通知》第三点“三、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2。”。
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第二点。
(三)对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细化及创设性规定
1.细化规定及理由
(1)细化县域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地价:上位法仅要求省级制定区片地价,文件细化落实到各乡镇,明确区片范围和每亩补偿数额。理由:便于基层征地实操执行,结合我县区位、经济水平实现补偿标准落地。
(2)细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6占比:上位法未明确二者分配比例。理由:便于集体内部补偿分配,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权益。
(3)细化地类调节系数:区分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设置系数。理由:落实地类差别补偿,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契合不同地类土地实际价值。
(4)细化政策衔接、过渡期、有效期、旧文件废止规则:明确已批项目适用旧方案、2026年9月8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执行、三年有效期。理由:解决新旧文件更替政策空窗,厘清政策适用边界,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落实三年一公布法定要求。
2.创设性规定
本文件属于法定到期重新公布,无创设性规定,未新增、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补偿标准全部沿用原有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次仅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未调整,经评估现有标准适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执行其他配套政策。
4.文件有效期三年,到期后依法评估调整或重新公布;设置过渡期用于解决旧标准到期至新文件印发前征地政策适用;文件按规定主动公开。
-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2026-09-24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